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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收退办理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交易系统)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1-09-01 09:00    浏览量:

一、事项名称

投标保证金收退。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管办发〔2016〕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97号)制定本指南。

三、申请条件

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项目。

四、办理材料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无须办理材料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无须办理材料

(三)保证金异常情况

1.投标保证金未缴纳至指定账户。办理退款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转账凭证及加盖公章的《保证金退款申请书》(表格见附件1)。

2.项目终止、流标,投标保证金退还无须办理材料。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公章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书》(表格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五、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公告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或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项目截标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转入项目指定子账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该项目子账号实际收款时间为准。

投标人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子账号,交易中心将无法查询其保证金到账情况,且无法为其开具任何关于保证金到账情况证明。

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二)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上传中标通知书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财务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统一办理退款。

若涉及投诉质疑、或因特殊情况须暂停投标保证金退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送前函告交易中心暂停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具体退款时间则由发函单位另行函告。

(三)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进行合同备案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财务根据合同内容统一办理退款。

由于代理机构未及时提交进行合同备案,导致交易中心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证金异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发生保证金异常情况时,招标人、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同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中提交申请或相应材料,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财务统一办理退款。

由于招标人、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未及时进行异常情况告知,导致交易中心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或中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保证金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请详询交易中心财务。

八、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北楼7楼财务科。

网上办理:依托“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办理(http://ggzy.liuzhou.gov.cn/)。

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6:00。

十、联系电话

0772-3167520

十一、办理时限

符合退款条件的投标保证金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附件

附件1:《保证金退款申请书》

附件2:《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