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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4:0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规范交易项目档案查阅利用流程,细化档案取证程序,明确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科室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档案调查取证对象为纪检监察机关、各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等(以下简称调查人)。调查人对进入我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实施档案调查取证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项目档案,系指中心各科室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交易项目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的类型包括:文字档案、图表档案、声像档案等;移交的档案材料形式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第五条 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程序

1)接受申请。法规监督科在收到调查人出具的协助调查函调取通知书、单位介绍信时,应及时核验调查人工作证(身份证明),了解案情及调取档案的具体要求。

2)受理。在接到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申请后,法规监督科应及时对接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可否查询意见和查询范围,填写《档案调查取证申请表》(附件1)报中心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

档案调查取证申请通过中心领导审批后,由法规监督科协调、统筹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交易项目档案材料的查阅、收集。

现场查阅纸质档案的,不得拆散、涂改、抽换、损坏、丢失和泄密,归还纸质档案时,相关业务科室的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归还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如需拷贝数据、转录音视频形式调取资料的,法规监督科负责档案整理、汇总,并将案件办理结果报领导审批,领导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对调查人进行回复,将档案材料移交调查人。

因故不能办理或延期办理的,应及时向调查人说明理由。

(4)调取材料移交。

法规监督科应确保移交的档案材料符合移交标准,并与调查人对《档案调查取证清单》(附件2)中的内容进行确认、签收。

第六条调取档案移交标准

交易项目电子版档案移交标准:

(1)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柳州公共资源信息系统等下载的交易项目档案,图文类档案应在全部页面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水印;

(2)由中心产生、编制的交易项目档案,应在全部页面的页眉处添加“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提供”字样,全部页面的页尾处添加“第X页  共X页”字样;

3)在中心产生的交易项目音视频档案,应按项目归档,音视频清晰可辨、不可二次编辑修改。

4)所有移交的电子档案都应刻制光盘,确保加密,不可篡改。

交易项目纸质档案移交标准:

1)纸质档案应确保无缺页;

2)原则上每页均需加盖公章,单份材料超过50页的,可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工作职责

档案调查取证工作应秉承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科室工作职责如下:

法规监督科:归口管理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工作。接待调查人和受理档案调查取证申请;统筹协调中心有关科室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以及整理工作;对需要调阅、取证的交易项目档案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与调查人对档案材料的内容确认、移交签收;对档案调查取证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编制档案调查取证台账。

相关业务科室:为便于档案的查阅、利用,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调查取证;落实“谁归档、谁负责”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提供给调查人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综合科:审核档案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申请表

2.交易项目档案调查取证清单

3.交易项目调查取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