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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保证金收退“组合拳” 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成本

来源: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6-02 14:28    |  作者: 李爱芳| 浏览量:

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销投标文件、不按要求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于标的额比较大,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比较大,如果企业同一时间段参加多个项目投标,资金再雄厚的企业也难以承受。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我市打出保证金收退“组合拳”,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一、降低缴纳比例,释放交易改革红利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退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政管发〔2023〕4号),明确规定依法进入柳州市、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相较原来的缴纳比例降幅高达40%。除此之外,投标人还可以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压缩收退时限,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意味着不管是中标人还是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限达到35天。为扎实稳住经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企纾困解难,我市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流程,实现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代理机构在系统上传中标通知书后48小时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代理机构上传合同后48小时内退还。相较法定退还时限,未中标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分别压缩了94%、60%。

三、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将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层层传导压力;同时,在2023 年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绩效指标解读会上对指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清理范围及各单位具体工作任务进行解读。市本级、县级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在招标备案环节把好缴纳比例关,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紧盯退还情况;市、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流程,严格按照要求收退投标保证金。通过各方通力合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让投标人切身感受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带来的红利,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