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中需要注意的时间问题
1.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公告: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4.询价采购公告: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6.资格预审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澄清:
(1)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在资格预审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2)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3)可能影响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4)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5)可能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注意:若澄清发布日期不满足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延期。
8.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发布时间: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2)公告期限:招标项目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合同公告: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9002000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