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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将会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09-04 11:22    |  作者: 交易服务科

1.中标、成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上述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若供应商实施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并有违法所得,除了受到上述处罚外,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6.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7.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供应商的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