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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招标人选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否有必要,能发挥什么作用?

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  |   发布日期: 2026-08-14 15:06   

《招标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要有招标人代表吗?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禁止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防止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审。请问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工作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从这个角度分析,招标人可以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一些地方禁止招标人选派代表的做法违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招标人代表相对熟悉招标人的采购需求,可以向评标专家介绍招标项目的背景资料,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以便评标专家全面准确掌握招标项目的评审标准和要点。招标人代表通过参加评标,可以了解评标过程,在评审环节代表招标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还可以对评标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评标专家对评标权利的滥用。因此,招标人的作用很重要,不是可有可无的。当然,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干预其他评标专家公正客观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