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3-12 15:20  
| 作者:
交易服务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来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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