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环节相关时间节点有哪些?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0-29 09:55  
| 作者:
交易服务科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三、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下列四种情况处理:①投诉书内容有缺漏项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④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来源于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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