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采购项目超出中标人经营范围,能否取消中标资格?
来源: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12-26 11:08  
| 作者:
交易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由此可见,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之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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