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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8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5-30 16:00    浏览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伍志丹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伍志丹

2、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134号之一2栋3单元401室

二、基本情况

2022年2月15日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委托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柳州市老年活动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C3-000007-LZJC)进行竞争性磋商。当事人在参加此项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在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项目的情况下,对参与响应的10家供应商中声明为小微企业的8家供应商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一、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督办

3、联系电话:0772-28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