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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2022年第11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10-12 10:00    浏览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柳州中教贸易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柳州中教贸易有限公司                  

2、地址: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四区5-24号                      

二、 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5日柳州市教学设备供应站委托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教学仪器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371-GXHC)进行公开招标。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当事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 处结果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8694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9347.4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日期: 2022年10月0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张督办            

3、联系电话:0772-262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