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迅迈传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迅迈传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8号彰泰城2栋1-1一层101、二层201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锦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发函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放弃中标资格,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放弃的理由是:经过我公司内部的深入讨论和综合考虑,决定放弃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资格。
三、 处罚依据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20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
账号:20158101040011005
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系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72-5134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