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向社会购买车辆施救停放服务项目(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向社会购买车辆施救停放服务项目(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隆林派安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广西隆林派安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望
2、地址: 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幸福花园5号楼1-2单元205号商铺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亿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向社会购买车辆施救停放服务项目(重)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认为中标价不能满足公司的运作,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处罚依据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系人: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3、联系电话: 0776-821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