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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2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10-13 09:35   

一、项目编号:LZZC2022-G3-990388-ZHZX

二、项目名称:2022-2024年度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501号

被投诉人:广西智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32号奇石城区调楼三层301-303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事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征集文件的评审方法采用质量优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2:征集文件的评审方法采用质量优先法,导致投诉人作为小微企业没有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第五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规定。

投诉事项3:征集文件的评审方法采用质量优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停止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在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后,未将质疑答复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事项1、2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获取征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供应商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不在法定质疑期内。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3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对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的定义以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对价格优先法的解释说明,价格优先法适用于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项目,但对于会计、审计等在实践中确定服务需求标准具有一定难度的项目,不能仅依靠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行业通用规范,还需要相关单位推进服务标准的制订和逐步确立针对产品质量能够开展竞争评判的具体要求。对于目前市场服务需求标准较难统一的采购项目,价格优先法的运用不适宜一刀切。

根据本项目征集文件显示,本项目采购分为三个标项:标项一为参与2022-2024年度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工作;标项二为参与上述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结算、成本核算工作;标项三为参与上述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信息化项目工作。从上述三个标项的服务内容和征集文件中对于各个标项的采购需求可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涉及的专业内容种类众多、技术复杂、专业化程度要求高、项目类型多样化,与会计、审计等的项目相比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除了对服务质量有特别要求之外,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较难确定统一服务标准的情形。采用质量优先法,能够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在内的服务项目质量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该项目采用质量优先法作为评审方法是合理的,有利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精神,并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4、5情况。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所列举情形,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范围。同时,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4、5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