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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9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2-14 11:23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002-GXDY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农村黑灰污水处理利用创新模式课题研究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1单元410室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等规定,我局派出监督检查小组,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柳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柳州市农村黑灰污水处理利用创新模式课题研究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002-GXDY)存在以下行为: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一期)项目(编号:LZZC2021-G3-000589-GXDY)存在以下行为:档案内无音像资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