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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0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2-14 11:25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118-LZYC等

二、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广西宇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5栋18-1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等规定,我局派出监督检查小组,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柳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118-LZYC)存在以下行为:采购文件中评分办法采用区间分值、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超期。

二、2021柳州市花为媒“云赏美丽乡村”系列活动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152-LZYC)存在以下行为:采购文件中评分办法采用区间分值、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超期。

三、广西柳州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C2-000546-LZYC)存在以下行为:退还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超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