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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2-23 09:38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273-GXZL等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RFID智能档案管理采购等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三中路92号原地区政法委办公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等规定,我局派出监督检查小组,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柳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柳州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RFID智能档案管理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1-C3-000273-GXZL)、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门卫服务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1-G3-000144-GXZL)、柳州市防洪排涝设备档案及巡检系统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1-C1-000635-GXZL)、制药、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1-G1-000477-GXZL)、柳州市城区智慧堤防安全监测系统采购(采购编号:LZZC2021-C3-000324-GXZL)进行监督检查。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以上五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行为: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与中标、成交通知书不是同时发出。2.五人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3.三人磋商小组中无采购人代表。4.采购结果公告超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