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4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1-C2-000947-GXJT等
二、项目名称:2021年填平补齐工程——纪委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等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柳州市友谊路5号原地委组织部办公楼二楼 |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等规定,我局派出监督检查小组,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对你公司2021年代理的柳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2021年填平补齐工程——纪委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LZZC2021-C2-000947-GXJT)存在以下行为:档案不健全;评标细则中对于定档的描述过于简单;合同公告挂网超期。
二、柳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维护服务项目(LZZC2021-C3-000135-GXJT)存在以下行为:档案不健全。
三、《柳州市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研究》课题服务(LZZC2021-C3-000735-GXJT)存在以下行为:档案不健全。
四、2021-2022年纸质图书采购(LZZC2021-G1-000259-GXJT)存在以下行为:档案不健全;评标细则中对于定档的描述过于简单;合同公告挂网超期。
五、执法服装采购(LZZC2021-G1-000430-GXJT)存在以下行为:档案不健全;评标细则中对于定档的描述过于简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二)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