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1号)
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柳财采〔2024〕21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756-GXXS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1.柳州市电化教育站2.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1.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A座24层2.柳州市潭中中路6号4栋1单元2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最终评审得分80.78分,因我公司无法进一步获取具体的细项评分详情,仅能根据自评情况自证得分,目前最终得分与我公司自行评审得分相差较大,评审中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投诉事项2:在客观分应答中,我公司投标文件逐一对照评审要求作出应答,自行评审客观分得满分。对于客观评审因素,评审的结果不应出现偏差或不一致。
投诉事项3:在价格分5.35分及客观分得满分的情况下,推断我公司在评审中的主观分为53.43分,而我公司自行评审主观分得分为63分,与我方依据评审结果推断的53.43分相差甚远,评审中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与该项目上一期供应商隶属同一集团,建设成本有明显优势,而其投标价格在三家投标人中为最高,存在不合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投标人之一)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该投标人是否有在评标过程中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若未能提供,应当依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5: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将质疑答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广西财政网上公告。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2、3。上述三个投诉事项均涉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的情况。本项目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涉及专业领域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及评标委员会组成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相关规定,经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报表、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发现评审结果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等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中关于“中标供应商与该项目上一期供应商隶属同一集团,建设成本有明显优势,而其投标价格在三家投标人中为最高,存在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中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该投标人是否有在评标过程中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若未能提供,应当依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内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投标报价已通过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5。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5不成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8〕24号),投诉事项中提及的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已于2018年8月1日废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9号)第二条:“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策要求……(二)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各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公告(监督检查决定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疑答复处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