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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1-12 16:10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827-JDZB

二、项目名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成都思创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48号2#底楼

被投诉人:1.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 2.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址:1.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大道4号 2.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17层

相关供应商:无

址:无

事 人:无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成都思创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827-JDZB)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11月25日发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和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对采购产品的“发生气体浓度的不确定性”、“测量范围”、“进样流量”、“差压计”、“大气压计”等重要技术参数单独列出并提出响应要求,未对气体发生装置稳定性提出单独要求及响应要求,稳定性是该装置的核心和难点,投诉人提出无法保证所采购产品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质疑后,被投诉人敷衍回复,不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予以纠错。
    经调查,气体发生装置稳定性只是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重要组成参数之一,在采购产品满足检定规程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国家标准GB/T 21254-201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国际建议OIML R126(201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等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其工作需要对相关参数提出重点关注并提出要求。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定方法中,2、产品技术分所载标准不科学、不合理。尤其是评定方法和招标文件第44页的产品技术功能拓展表中列出的拓展条件表述混乱,既未明确标准,也未提供可操作性的填报指南,缺乏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价标准,令供应商难以理解招标人意图,很难应标。
经调查,该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2)产品技术功能加分项(满分5分)1.符合JJG 657-2019《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要求,工作时屏幕上显示出必要的工作参数,例如出气口温度值、大气压值、呼气阻力值、呼气流量设定值、呼气时间设定值、呼气体积量设定值、酒精浓度设定值(包括mg/L或mg/100ml),显示屏尺寸要合适,一页可以显示以上所有内容,以方便查看。该要求具有明显排他性,同时也限制企业科技创新、破坏营商环境。
经调查,该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投诉事项三成立。
    (四)投诉事项四:商务响应分所述(1)售后服务方案分(满分4分)、(2)故障修复时间(满分2分)和(3)优惠条件分(满分8分)各项评分标准中部分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评分依据不科学、不合理,使得评审专家权利太大,具有巨大的权力寻租风险。
经调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定方法”中“3、商务响应分”所述“(1)售后服务方案分(满分4分)”、“(2)故障修复时间(满分2分)”和“(3)优惠条件分(满分8分)”分值设置已与评审因素对应量化,对不同的档次设置了不同的评分分值。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五:政策功能分中,(1)主要投标产品中包含列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优先采购产品并具有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2)主要投标产品中包含列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优先采购产品并具有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国家未出台本项目招标采购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国家标准,因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关于节能和环保政策功能分不专业、不严谨,调研不充分。
经调查,该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投诉事项五成立。
    (六)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未按照质疑事项认真、彻底审查招标文件,回复敷衍,不予纠正和修改,在投诉人明确表达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将提出投诉后,执意如期开标,投诉人对此行为提出投诉。
经调查,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七)关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对被投诉人以敷衍态度,未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回复质疑和自我纠错行为提出投诉;2、对被投诉人市场调研不充分和设置参数不专业、不严谨行为提出投诉;3、对被投诉人设置具有严重指向性排他性技术参数、缺乏客观评定依据和不合理的商务要求及评分标准提出投诉;4、对被投诉人有意对评分标准设置陷阱,制造腐败温床,破坏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提出投诉;5、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提出投诉。
经调查,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一)、(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一)、(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六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一、四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二、三、五成立,本机关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