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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24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11-18 10:15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276-THZB

二、项目名称:智能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被投诉人:1.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2.广西天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1.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2号 2.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5-11

相关供应商:广西持中科技有限公司

 址:柳州市柳东新区双仁路10号官塘研发中心2号楼705号

当事人:无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本机关收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智能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1-000276-THZB)投诉书。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向代理机构广西天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广西天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和广西天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广西持中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物流教育行业的供应商,不具有物流教育类的实训室建设业绩,中标供应商的业绩提供了虚假材料。
    2.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其投标价格最低但未中标,对本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得分情况提出异议,专家评分不公平、不公正。
    3.投诉事项3:专家就技术部分的评分偏向于中标供应商,给投诉人打低分,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请求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标。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事项1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中的“4、业绩分”条款,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投标人提供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不全或者不提供的不得分)每项得1份(满分3分)。经专家复核,该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均符合招标文件业绩分评分标准。投诉人未能在第三方平台查询到中标供应商的物流类实训室建设业绩,并不能说明其不具备同类项目业绩。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2情况。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均符合法律法规,专家具备相应评审专业水平。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能力信誉、业绩、售后服务、政策功能等六方面,按百分制打分,价格只是评审因素之一。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独立评审,给予了相应的评分,并按综合得分顺序由高到低排列,推荐了中标候选供应商,未发现评审专家未按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事项3情况。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均符合法律法规,未发现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等违法违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重新评审以及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