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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3-10 09:11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800-GSZX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1幢3楼B05室

被投诉人:1.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1.潭中东路21号 2.柳州市桂中大道100号汇景天城8栋2楼208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800-GSZX)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3年1月3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对质疑作出书面回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的货物部分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开展,强行和工程建设内容一起招标,设置为工程项目不符实际需求情况,涉嫌规避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监管,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工程类的资质证书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厂家背书,于法无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采用横向比较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整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行政处罚;5、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在履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为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主要是利用原有建、构筑物更新垃圾压缩设备,对现有的转动车间进行升级改造。设备的设计安装和工程施工是紧密相连的,若强行拆分货物与工程采购,不利于项目实施。该项目货物采购占比约97%、工程占比约3%,因此为货物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涉及大型专用设备的安装施工,投标文件中对于工程资质的特定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所以排除其为没有或没达到工程资质的设备供应商设置门槛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未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要求厂家背书的条款,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7.8(1)、(2),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第五条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未发现未量化、细化和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