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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2023年第20号)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6-30 14:45   

一、项目编号:LZZC2023-G1-990013-LZJC

二、项目名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业互联网应用开发教学中心(二期)通用实训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睿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弯塘路65号2单元7-3

被投诉人:1.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1.广西柳州市文庭路5号2.广西柳州市三中路64-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广西睿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业互联网应用开发教学中心(二期)通用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3-G1-990013-LZJC)投诉书。投诉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代理机构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于2023年5月5日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投标文件标的名称序号3“多媒体讲台”,没有列明无线话筒、扩声终端产品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和生产厂家及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3.投标人应列明详细的产品及相关产品及部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和生产厂家及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标记★符号的为实质性响应内容”的规定。

投诉事项2: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虚构热风枪焊台生产厂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货物标的数量多,且各个标的均涉及包含相关产品及各种部件。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将“★3.投标人应列明详细的产品及相关产品及部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和生产厂家及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作为符合性要求,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清楚准确列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和生产厂家及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的产品名称和相关产品及部件名称,否则不能因投标文件未列明上述内容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另该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

2.关于投诉事项2。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序号13标的名称“热风枪焊台”,品牌姚工,规格型号861DW,生产厂家为广州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更正热风枪焊台(品牌:姚工,型号861DW)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并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说明函》、《供货确认函》作为笔误证明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姚工”为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函》,2023年6月8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回复函》证实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在营企业,“姚工”品牌商标已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姚工861DW”属于该公司生产产品。针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参与投标的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业互联网应用开发教学中心(二期)通用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3-G1-990013-LZJC”),该公司生产的热风枪焊台(品牌:姚工,型号861DW)已给予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产品代理销售权,并已授权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为该公司产品渠道经销商针对上述项目独家进行产品供货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综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序号13标的名称“热风枪焊台”,品牌姚工,规格型号861DW,生产厂家更正为佛山市顺德区姚工电子有限公司真实有效,对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2、处理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