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局文件
柳财采〔2025〕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4-J1-990941-GXXS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19号
被投诉人1: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海关路西一巷6-2号
被投诉人2: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中路6号4栋2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4-J1-990941-GXXS)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广州天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与制造商公示的数据不一致,属于虚构制造商相关数据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广州天孚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本次成交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该项目投诉事项1、2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7号,联系电话:0772-282055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电话:0772-3837005)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此件删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