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发〔202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
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实现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所抽取专家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平台系统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评标专家库中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抽取专业评标专家人数与应抽取人数比例小于10∶1的;
(二)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招标控制价在2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或3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
(四)招标人自行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区远程异地评标操作细则,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动平台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配合做好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协调管理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主场以外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
副场的场所由平台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副场的场所数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不宜超过两个。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主场评标专家和副场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副场评标专家是指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主场抽取的技术类评标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流程: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在线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二)负责项目主场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线审核同意;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平台系统启动专家抽取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主、副场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标一评现场评价,负责主场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最后审核评价。
第四章 评 标
第十二条 各地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协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平台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服从项目主场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音视频方式进行沟通,并全程留存音视频资料。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并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交流。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通知主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并由主场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电子签名临时无法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权限时,可以采用打印评审文件手工签名后上传扫描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八条 因网络问题等特殊情况,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场交易中心须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报告项目负责主场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十九条 需进行复评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人须向负责项目主场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评。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通过平台系统实时在线监督,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自评标结束起,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收到投诉的,相关档案资料自投诉处理完毕起保存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到评标专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支付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专家评审费分别按参与评标的各专家归属地评标专家评审费标准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