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发〔2020〕12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履职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后,给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综合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施工、服务及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差别化管理的依据,以及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履职行为三部分。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总分8分。
基本情况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在广西年度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代理招标宗数、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代理招标宗数,总分12分。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的公开招标项目为准。
业绩情况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三)履职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历史良好行为评价、通报表彰和不良行为评价,总分80分,其中初始分60分。根据机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计分,对历史良好行为评价、通报表彰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评价予以扣分,不良行为评价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其中,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录音、录像、笔录、整改通知书、通报或者相关文件等。
履职行为得分=初始分+历史良好行为评价得分+通报表彰得分—不良行为评价得分。履职行为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业绩情况得分+履职行为得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属于以下情形的,以上一考核年度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评分:
1. 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
2.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历的区外招标代理机构;
3. 新成立的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4. 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历的区内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评价信息录入、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七条 区内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信息的录入、采集和异议申请:
(一)基本情况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业绩情况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自动采集后进行自动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历史良好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系统自动统计。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通报表彰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五)不良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录入。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的不良行为,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 区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信息的录入、采集和异议申请:
(一)基本情况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
(二)业绩情况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自动采集后进行自动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
(三)历史良好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系统自动统计。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
(四)通报表彰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
(五)不良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录入。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的不良行为,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信息的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对确认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和结果在诚信一体化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站公布。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系统得分更新之前公示5个工作日。
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中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得分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更新,更新工作于每年7月1日前完成;诚信评价结果中履职行为得分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进行更新,更新工作于下一季度的首月15日前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表
2.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3. 相关计分标准说明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表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及单项得分 | ||
1 | 基本情况 | 4 | 专职人员 | 评价说明 | 评价标准 | 得分 |
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录入的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人数(同一人同时具备多项注册执业资格,按一人计) | 10人及以上 | 4 | ||||
5~9人 | 3 | |||||
1~4人 | 1 | |||||
0人 | 0 | |||||
4 | 纳税状况 | 企业上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 4 | ||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 3 | |||||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 | 2 | |||||
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 1 | |||||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 0 | |||||
2 | 业绩情况 | 4 | 在广西年度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提供公开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代理项目宗数排名 | 1~50名 | 4 |
51~100名 | 3 | |||||
101~200名 | 2 | |||||
201名及以后 | 1 | |||||
无代理招标项目 | 0 | |||||
8 | 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代理经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提供的企业招标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宗数 | 单项中标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每宗得分 | 1 | ||
单项中标金额2亿元以上不超过3亿元的,每宗得分 | 0.6 | |||||
单项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的,每宗得分 | 0.3 | |||||
单项中标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的,每宗得分 | 0.1 | |||||
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代理经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提供的企业招标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金额5000万以上(含)(按费率招的项目不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公开招标代理宗数 | 每宗得分 | 0.1 | |||
3 | 履职行为 | 80 | 历史良好行为评价 | 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自动统计在广西上一年度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排名前100名,且在本季度内无不良行为评价记录的代理企业 | 在广西上一年度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排名前100名,且本季度内公开招标代理项目无不良行为评价记录的 | 10 |
通报表彰 | 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录入的证明文件 | 每次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得分 | 4 | |||
每次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得分 | 3 | |||||
不良行为评价(扣分项,如有则扣分)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评价 | 企业在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评价 | 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2 |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不良行为 性质 | 不良行为表现 | 不良行为 录入部门 | 扣分处理 标准 |
(一)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 | 1.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每发生1次扣30分 |
2.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 |||
3.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投标文件。 | |||
4.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 |||
5.泄露应当保密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 |||
6.在工作检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工作业务调查、工作检查等或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
7.因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
(二)严重不规范行为 |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或评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 (1)投标截止时间前,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 (2)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 (4)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6)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执行的; (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事件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加以制止的; (8)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9)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投标的; (10)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交易中心书面核实确认的; (11)在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12)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 (13)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导致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 每发生1次扣10分 |
(二)严重不规范行为 |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情况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3.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 ||
(三)一般不规范行为 |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并且没有将与示范文本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处全部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 (2)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经过纠正后方接收; (3)招标文件部分与合同条款部分前后约定不一致。 (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5)因招标代理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 (6)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复核的; (7)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8)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 (9)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 (10)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 (11)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中标通知等数据电文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 (12)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13)未按要求在交易中心及其他法定媒介网站发布项目的澄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 (1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书面确认的; (15)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 每发生1次扣4分 |
(三)一般不规范行为 | 2.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不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 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更正澄清文件等在发布媒介发布时间或者发布内容不一致。 | |||
4.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书面质疑材料或异议材料予以拒收的。 | |||
5.当年度在承接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不规范行为,被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的。 | |||
(四)轻微不规范行为 | 1.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如必须填写内容填写不全、文件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办法分数总分不为100分等),被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审查发现的。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每发生1次扣2分 |
2.因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缺失或者错误导致被主管部门连续2次(或以上)退回的。 | |||
3.答疑澄清文件、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补遗、招标控制价质量低劣(如不按批注修改澄清文件、修改评标办法不重新生成电子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不按近期信息价编制、发布内容不满足法定时限要求等),被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审查发现的。 | |||
4.违反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清退的行为。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 ||
5.违反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 |
附件3
相关计分标准说明
一、业绩情况中所指业绩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交易场所)场内进行的公开招标项目为准,一个项目多次招标的,只记一次。
二、项目数的统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直接向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
三、业绩情况总计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
四、履职行为初始分60分,该项得分值为初始分加上历史良好行为评价和通报表彰得分再减去不良行为评价所得分值,最低分为0分,超过80分的,按80分计。
五、历史良好行为评价、通报表彰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分值有效期均为一年,分值计算起点以系统更新计分时间推算有效期进行滚动计分。
六、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录音、录像、笔录、整改通知书、通报或者相关文件等。
七、不良行为认定中,同一项目不重复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在不同项目中因同一不规范行为被扣分时,每次扣分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