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2016年5月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促进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建设,规范施工企业行为,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普遍提高了诚信意识,重视信用行为,推动公路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一些新法规规章规定出台实施,原《实施细则》个别条款需要相应修订;经评估,个别条款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故需对原《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了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条件设置不够完整,故对第九条予以了调整完善。修订为“第九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 AA 级的,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合同段数3个及以上,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合同段数2个及以上,或路网工程施工的合同总额1.5亿元及以上,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合同总额5亿元及以上。(二)所从事公路施工的合同段中,至少有 1 个合同段施工达 6 个月以上。如所有合同段的合同工期均小于1年的,则至少有1个合同段施工达合同工期一半以上。”
二、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区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应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故对第十四条第2款予以修订完善。修订为“(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及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对第二十条第3款“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 级企业”给予“工程质量保证金优惠”进行了修订。修订为“(二)承包人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A 级的,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对第二十条第4、5款进行了修订,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其投标文件及接受投标文件数量。修订为“(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C 级的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 1 个标段的投标。(四)对年度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第二十一条设定了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规定,故对该条款予以调整。删除了“一经发现,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六、为加强公路建设程序监管,惩戒公路未批先建行为,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增加了“初步设计尚未批复已进行大规模施工”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负责。解读负责人联系电话:0771-2115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