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国资〔2016〕55号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范我市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
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行为,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一)应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
1.企业产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股权为标的进行重组或交易所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减少的增资扩股等。
2.企业的资产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等;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商号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含委托管理、承包经营、财产租赁等面向社会寻找经营人)。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进场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应积极引导前款所述的转让行为进场交易,保障国有出资人权益。
(三)企业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资产作价出资行为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租重点环节的监管,完善进场交易的操作规范
(一)企业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资产转让、出租的特点进行操作。
1.资产转让、出租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没有成交转让方、出租方可调整挂牌价格,拟调整的挂牌价格如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出租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单项(含整批)资产账面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可根据市场询价、供需情况、资产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首次挂牌价格,但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2.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转让资产,单项(含整批)账面净值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重大资产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账面净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具体由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应当单项(整批)转让的不得拆分转让。
3.转让方、出租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出租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以外,资产转让项目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公示的意向受让条件给予确认意向受让资格。
5.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能提供担保的,待全额付款后方可交付。
(二)完善竞价交易方式。完善网络电子竞价(拍卖式报价或投标式报价)、综合评审等资产交易竞价方式,根据标的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竞价交易方式;鼓励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努力提高资产交易的溢价率。
(三)加强协议转让方式的监管
1.完善协议转让的审批、交易流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场内协议转让项目,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草签交易合同,并将项目挂牌协议转让的过程形成《场内协议转让情况报告》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严格审核把关企业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项目条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自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场外协议转让的,市国资委不给予办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四)严格交易鉴证及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交易的产权转让行为给予开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凭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交易鉴证书到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市国资委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加强产权交割履约监督。转让方、受让方必须严格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转让行为的批准机构应对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转让双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履约。
(六)完善产权交易投诉和举报制度。市国资委设立并对外公布产权转让投诉举报电话0772-2853972,认真受理、查办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负责地予以查实并答复,同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七)建立产权转让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市国资委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加强工作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经营业绩考核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提请有权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