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事管发〔2023〕25号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促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及评标专家资源等跨地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厅 水 利 厅
2023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促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及评标专家资源等跨地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安全等技术,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不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平台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共享评标和电子签名等方式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实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一)评标专家库中项目受理地专家资源不足,所需抽取专业专家人数与项目受理地对应专业专家人数比例不足1∶10的。
(二)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0万元及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及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0万元及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交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和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水利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四)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
除前款之外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
(二)隔夜评标或评标时间估计超过10个小时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和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动平台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行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综合指导等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并指定专职人员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服务保障、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平台系统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理确定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按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违规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协助配合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章 协调管理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主场以外的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副场数量为2个,由平台系统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抽取,统一在主场通过平台系统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主场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如主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以在副场所在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按以下流程: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在线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二)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审核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平台系统启动评标专家抽取程序。
第四章 组织评标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专家的通讯工具,指引专家到对应评标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组长原则上从主场的评标专家中推选。如所有评标专家均在副场的,组长可以在副场的评标专家中推选。
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如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平台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并监控和记录表决过程,作为项目档案留存。
第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进行交互。招标文件未作出规定或说明的,按照评标委员会集体商议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主场和副场的评标专家共同出具评标结论,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如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后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主场和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分别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全过程见证,采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评标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电子文档、音视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移交给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按照主场、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最大值进行统一结算,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转账方式或通过平台系统予以支付。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评标的,应当立即告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充抽取相同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结果需要进行复核或复评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平台系统向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或复评。
第二十条 在项目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场或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评标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向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延迟评标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故障超过1小时无法解除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延期评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如项目延期评标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平台系统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申请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场或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评标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招标人应当向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在2小时以内解除的可以继续评标。故障超过2小时无法解除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延期评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如项目延期评标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平台系统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申请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主场和副场相关人员以及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出具评标报告后,因主场或副场电子设备、评标系统或电子签名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时,主场、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打印相关文件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手工签名后扫描上传平台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跨省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进行处理。跨省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涉及副场评标专家、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实认定,副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负责项目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