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3号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源:
广西柳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2-01-05 16:00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
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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