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2-G3-990214-LZJC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昊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第二栋商住楼19层19-A2号房
被投诉人: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1、广西柳州市海关路8号 2、广西柳州市三中路64-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事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供应商广西南宁昊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3-990214-LZJC)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于2022年7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评标方法设置的“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GB/T 15496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诉人认为属于非物业行业强制性认证,潜在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经专业培训同样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和企业标准化管理能力,属于以特定的体系认证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信息安全管理、企业标准化能力作为评审因素和本采购项目的物业服务需求内容的具体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标方法设置的“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承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8分”,投诉人认为属于设置特定的行业业绩要求对投标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评标方法中设置项目经理“年龄40 岁以内、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保安员二级/技师(原保安师)以上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高级工资格证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秩序维护队长“年龄45岁以内且持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中级/四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保安员二级/技师(原保安师)以上证书、退伍军人证、有三年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经验”,投诉人认为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事项1情况。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显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15496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属于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属于服务认证,均为自愿性认证。对于物业这样技术并不复杂的项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15496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与物业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履约无直接关系,不宜设置为评分项。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与采购需求有关,设置为评分项合理。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2.投诉事项2情况。采购文件评标方法设置的“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承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8分”。评标方法限制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管理项目业绩要求,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宜设置为评分项。
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3.投诉事项3情况。采购文件评标方法中设置项目经理“年龄40岁以内”与项目经理工作能力、服务水平无直接关系,不宜设置为评分项;设置项目经理“持有保安员二级/技师(原保安师)以上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与采购需求中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不相适应,不宜设置为评分项。评标方法中设置项目经理“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高级工资格证以上”与采购需求中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相适应,设置为评分项合理。
采购文件评标方法中设置秩序维护队长“年龄45岁以内”与秩序维护队长的工作能力、服务水平有直接关系,设置为评分项合理。评标方法中设置秩序维护队长“持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中级/四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保安员二级/技师(原保安师)以上证书、退伍军人证、有三年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经验”与采购需求中秩序维护队长的工作内容相适应,设置为评分项合理。
综上,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08月17日